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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建设工程“桐江杯”优质工程奖评比办法(试行)
2010/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多创优质工程,提高我县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参照《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和《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建筑工程奖)评比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桐庐县建设工程“桐江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桐江杯”)是我县建设(建筑)工程的县级奖,也是推荐杭州市“西湖杯”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基础,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我县的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桐江杯”优质工程奖评比标准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其他配套使用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建筑业市场诚信行为记录情况。
    第四条 “桐江杯”优质工程奖在企业自愿参加的基础上进行评比,每年评比一次。
    第五条 “桐江杯”优质工程奖的评比工作由桐庐县建筑业协会和桐庐县建筑学会负责组织实施。聘请专家和有关人员,设置评委成员库,每年一次从评委成员库中随机抽定7—11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由桐庐县建筑业协会和桐庐县建筑学会联合发文,报县建设局备案。桐庐县建设局有权进行监督。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参加评比“桐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是我县境内,并具有以下规模的工程:
1、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含商住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0㎡以上的住宅组团,5000㎡以上的低层建筑群。
2、建筑面积在4000㎡以上的公共建筑。
3、500㎡以上的历史性仿古建筑或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点的主要古建筑。
4、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在本县境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其建筑形式独具特色或具备首次采用重大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
6、同一个企业在同一个住宅小区内施工的工程,申报单体工程参评不得超过2项。
第七条 申报“桐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参评“桐江杯”的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一切建设施工手续,各项手续的证明文件齐全,并已建成的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工业或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2、参评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3、参评工程必须是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并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
4、参评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及监理项目机构和人员配备合理到位,县质监站出具无三次以上检查不到位情况证明。提供企业在该工程实施过程中按有关规定记录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台帐,并经质监站监督员证明属实。
5、被评为桐庐县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含“标化工地、绿色工地、民工学校达标工地”)的工程。
6、申报“桐江杯”的住宅工程提倡一次装修完成,初装修的质量要严格控制,其完成的部位与项目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初装饰竣工工程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桐庐县《一户一验收》规定一次性通过,无实质性整改。
7、参评工程必须是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能在当年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
第八条 参加“桐江杯”评比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县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已在本县办理进桐年度备案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
2、参评单位和项目经理(建造师)在本项目从发包和竣工备案的整个基本建设过程中无违规违纪和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评审程序
1、参评工程应有创“桐江杯”计划,未申报创杯计划的工程不得参评,申报单位应在参评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同时向县建筑业协会和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报创杯计划并填写创建“桐江杯”优质工程申请表。
2、创杯工程施工中,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跟踪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3、工程竣工,申报企业填写桐庐县“桐江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联同有关申报材料,报县建筑业协会。
4、县建筑业协会会同县建筑学会联合成立“桐江杯”优质建筑工程奖初审小组。审查资料,察看现场进行初审。
5、初审小组向评委会介绍初审结果,评委查看工程实体,召开评委会,经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获奖工程。
6、获奖工程进行公示。通过现场公示、今日桐庐媒体公示、桐庐县招投标网或桐庐政府网等公示,并无实质性整改内容。
7、县建筑业协会与县建筑学会联合发文公布,并报县建设局备案。
第十条 申报材料
申报“桐江杯”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填写《桐庐县“桐江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有下列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3、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份;
4、监理单位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的质量监理意见1份;
5、质量监督站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的质量监督意见1份;
6、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1份(住宅、公建工程);
7、桐庐县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8、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复印件1份;
9、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作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工程建设情况的文字介绍材料10份;
11、能反映工程概况的彩照一套(包括正面、侧面、细邻装饰等部位,并附有文字说明);
12、反映工程现场管理过程的录象 15~30分钟
13、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桐江杯”优质工程奖各企业每年10月份进行申报,桐庐县建筑业协会每年11月份组织评审,并推荐参评杭州市“西湖杯”优质工程。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在评比中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三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其评委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奖励和其他

第十四条 对获奖工程的承建单位授予“桐江杯”优质工程奖荣誉证书和奖杯,并通报表彰;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状。
第十五条 获奖工程在获奖三年内发现重大施工质量问题,即取消该工程所得的荣誉,并自发现之日起该项目经理(建造师)二年内不得参评优质工程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县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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